一、申請資格
凡本系學生在校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申請急難慰助金:
凡本系學生在校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申請急難慰助金:
(一) 遭遇意外傷害、罹患重大疾病或不幸死亡。
(二) 家庭遭遇變故,致生活陷入困境且無力就學。
(三) 其他特殊事故且極需慰助者。
二、申請時間及程序:
(一) 本急難慰助金申請每學年辦理一次,申請期間為每年四月及十一月,確切日期依本系所公告為準。如為情況緊急者,系主任得視狀況先予核准發放,惟應依規定補辦申請手續,提送追認。
(二) 經專責導師或學術導師認定有需要接受經濟上援助者,可由學生本人(親屬)或委託導師填具申請表,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,送至系辦公室辦理。
(三) 由本系導師與獎學金委員會負責召開審定會議。
三、核給原則及金額:
(一) 符合本校學生急難要點核給條件者,應請先向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,如經導師評估仍有需補助者,再提出申請。
(一) 符合本校學生急難要點核給條件者,應請先向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,如經導師評估仍有需補助者,再提出申請。
(二) 本急難慰助金,同一學生同一事件,申請以一次為原則。
(三) 每人急難慰助最高金額以新臺幣 1 萬元為原則,系主任得視狀況先予核准發放。重大或特殊個案得視實際狀況由本系審定會議審議,酌情提高急難慰助金額。
四、其餘相關規定請參照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東亞學系「學生急難慰助金設置要點」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