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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  超修及學分不足規定:

1. 依據:學則第13

2. 規定:最多27學分;最少16學分(應屆畢業生最少9學分、延畢生至少一門課)。經系主任同意者,得不受此限。

 

二、  辦理方式及提醒:

1. 學生列印選課清單並於空白處敘明超修低修理由+附上聯絡電話(並在超修課程上用螢光筆劃起來),向系辦琇方助教申請,助教會統一收件送給系主任與教務處
 ◎ 選課清單下載路徑:教務資訊系統(學生版)→選課相關→我的選課→選課清單

2. 未獲系主任同意者,將被輔導退選或加選。

3.  未獲系主任同意亦不加選或退選者,學分不足將依學則規定予以休學;超修將由教務處刪除學系建議退選之科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