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關係與外交學分學程修習要點

發布日期:2026-02-11

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關係與外交學分學程修習要點

 

110年9月24日 東亞系與政治所110學年度第一次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

110年10月20日 國際與社會科學學院110學年度院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

110年11月17日 110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

 

一、國立臺灣師範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擴大學生國際視野與養成國際事務人才,依據本校學分學程設置辦法設立「國際關係與外交學分學程」(以下簡稱本學程)。本學程由東亞學系為主辦單位,東亞學系與地理學系共同規劃。

二、本學程至少應修17學分,包含必修6學分、選修11學分,課程資料另見「國際關係與外交學分學程修習科目表」。

三、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本學程科目相同或相似者,經主辦單位審查通過後得辦理採認;惟採認以9學分為上限。
  通過「日本語能力測驗(JLPT)」N5以上者,得採認初級日文(一)。
  通過「TOPIK(韓語)檢定考試」一級以上者,得採認初級韓文(一)。
  通過「歐語官方檢定考試」A1以上者,得採認法語(一)、或西班牙語(一)。
  通過「泰語能力檢定(CU-TFL)」初級以上者,得採認泰語(一)。
  通過「國際越南語認證(iVPT)」A2初級以上者,得採認越南語(一)。
  通過「印尼語能力 (TIBA)」初級以上者,得採認印尼語(一)。

四、學生修習本學程前,須於每學年第二學期依教務處公告之日程至教務系統登記。修畢本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,得檢具申請書及歷年成績單,經主辦單位審核無誤後,向教務處申請核發學分學程證明書。

五、修讀本學程之本校學生,已符合就讀系(所)畢業資格但尚未修滿本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,得依規定申請延長修業年限,否則視為放棄本學程修習資格;惟獲錄取為臺灣大學系統學校碩、博士班學生者,入學後得申請繼續修習本學程。

六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,悉依本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七、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