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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申請資格:以本系非休學狀態的研究生優先,每人限申請一格置物櫃。

二、申請暨分配原則:誠大樓9F處設有40格置物櫃,申請人請憑學生證親自向系辦公室申請,以申請書送達為序,至額滿為止。

三、使用期限:每次以申請核准日起3年為限(畢業生以離校前為限),使用期限期滿未繳回鑰匙者,視同違規,系上得沒收押金並可不經使用人同意逕行將櫃內物品以廢棄品處理。

四、經核可使用置物櫃者,須繳交押金新台幣500元整,押金於鑰匙繳回並將櫃子整理乾淨,經系上檢查無誤後退還。

五、置物櫃使用期間有下列情形者,系上得不經使用人同意逕行開啟檢查置物櫃,必要時得停權使用人一年之借用權,相關責任由使用人負擔:

    (一)使用人不得私自複製鑰匙或加鎖,一經發現即無條件沒收銷毀複製或加鎖之鑰匙。

    (二)置物櫃不可擅自轉借或租予他人。

    (三)置物櫃內不可置放有異味、容易腐壞之物品,或危險物品、違禁品、贓物等。

六、使用人損害設備,或肇致其他使用者損失時,須負賠償責任。必要時押金得不予退還。

七、貴重物品請勿放置於置物櫃內,系上不負保管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