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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轉知】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「助學金」及「校外住宿租金補貼」

申請日期自110年10月1日起至10月20日截止

 

一、「助學金」申請資格:

(一)中華民國戶籍登記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,不包括在職專班,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。

(二)家庭應計列人口年所得不逾新臺幣70萬元。

(三)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不逾新臺幣2萬元。

(四)家庭應計列人口不動產價值合計不逾新臺幣650萬元。

(五)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。

二、「校外住宿租金補貼」申請資格:

(一)符合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或110學年度申請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」補助資格之學生,於校外住宿且符合申請租金補貼之條件。

(二)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,不得提出申請。

(三)延長修業、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,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,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,不得重複申請補貼。

(四)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,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,不得重複申請。

(五)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,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、養父母或祖父母。

三、本學年改為線上申請並上傳附件,不受理紙本申請,操作路徑如下:

(一)助學金:校務行政入口-學雜費繳費系統-學雜費_學務正式-弱勢助學補助申請表。

(二)校外住宿租金補貼:校務行政入口-學務相關系統-獎學金系統學生端-獎學金公告或獎學金申請及查詢-弱勢助學計畫_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。

四、本學期已申請學雜費減免者,不可重複申請「助學金」。

五、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表及Q&A(附件二、三),有關資訊請至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網頁查詢。